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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来源 : 中国地质学会    |    发布日期 :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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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地质学会。
英文译名: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缩写:G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国地质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与广,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地质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地质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地质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动我国地质学家在国际组织中任职等,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地质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参与科学论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振兴乡村文化动乡村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动建立和完善诚信承诺制度和行业性诚信激励、惩戒、监督机制;
(六)组织地质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高水平科技创新库;
(七)按规定,经批准后可承接和开展地质科技成果评价、项目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团体技术标准研制及发布等政府委托工作;
(八)发现、培养、举荐和宣传优秀地质科技人才和杰出青年科学家、创新团队,进行国家科技奖励荐、两院院士荐等;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等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会主办的地质科技期刊和本领域的学术、科普、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期刊图书资料、电子出版物、音像和多媒体制品,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十)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十一)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通讯会员、外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须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地质科技人员;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地质科技人员;或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地质科技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
(五)学生会员须为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或在校硕、博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六)荣誉会员须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为地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为地质学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七)通讯会员须为现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旅居国外,并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成就的中国籍地质科技工作者;
(八)外籍会员须为在地质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地质科技工作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荣誉会员、通讯会员和外籍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的会议注册费;
(三)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相关资料和主办的出版物;
(四)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或荐有关奖励资格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向国家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决定本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调整本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3/4、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创新意识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22日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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