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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学会优秀女地质科技工作者奖评选暂行条例
来源 : 中国地质学会     |     发布日期 : 202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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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地学科研和生产领域取得重大和创新性科技成果的女性地学科技工作者,中国地质学会决定设立“中国地质学会优秀女地质科技工作者奖”,以下简称“优秀女地质科技工作者奖”。
第二条 优秀女地质科技工作者奖的设立原则是“立足国内、面向国际,发现和培养女地质科技人才”。
第三条 “优秀女地质科技工作者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优秀女地质科技工作者奖”由中国地质学会主办,在中国科协和国土资源部领导下,由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评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候选人需是从事地学科研和生产的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优秀女地质科技工作者奖候选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热爱地质事业,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在地学领域有新理论、新突破、新创新,学风正派。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七条 优秀女地质科技工作者奖候选人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候选人需提交可评价的科研成果(奖励、论文、专利、发明、工程技术应用成果等),须有省部级以上证书(证明)。
(二) 候选人的研究成果对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具有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并被省部级主管单位(或以上)采纳者。
第三章 推荐渠道及名额
第八条 推荐单位为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单位、分支机构、各省级地质学会。
第九条 各推荐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2名,其中45岁以下者不少于1名。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推荐候选人时,应逐项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优秀女地质科技工作者奖推荐书》,并按规定提供完备的候选人主要成果、获奖证明等附件材料(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式一份)。材料应符合事实并须经候选人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及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凡涉及有关涉密内容、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争议、投诉等,后果由候选人承担。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 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每届评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评选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地质学会咨询委员会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有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候选人申报材料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者取消其评奖资格并通报其学习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 优秀女地质科技工作者奖的评选工作全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评选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候选人员将在中国地质学会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候选人员成为获奖者。
第六章 颁奖
第十八条 中国地质学会对获奖者授予证书、奖金,并通报其所在单位、院校和全行业。奖金由中国地质学会地质科技发展基金的利息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地质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中国地质学会第39届理事会第三十二常务理事会通过。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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