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学会年度“地质科技重要进展”、“地质找矿重大成果”遴选办法 |  | 来源 : 中国地质学会 | 发布日期 : 2022-05-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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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彰和宣传在地质科技与地质找矿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项目,树立地质工作的先进典范,展现地质人的敬业和奉献精神,激励地勘行业学习先进,开拓创新, 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战略行动,促进我国地质工作的发展,中国地质学会自2007年开始在编辑《中国地质科技新进展和地质找矿新成果年度资料汇编》的基础上,每年组织开展年度地质科技进展和地质找矿成果遴选工作,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我国地质行业的最新进展及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提高地勘行业社会认知度,对发现地勘行业领军人才起到了积极的 进作用。为进一步使遴选工作规范化,保 遴选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鼓励条例实施细则》,并参考国家、行业和有关部门科技鼓励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学会“地质科技重要进展”和“地质找矿重大成果”的 荐、遴选等各项活动。 |
第二条 遴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
第三条 遴选主要鼓励在我国地质科学研究、地质找矿、地质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 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以及社会公益性地质科技事业中代表性项目,以及对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遴选结果 书是由中国地质学会授予有关项目单位或个人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
第五条 中国地质学会负责遴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
第二章 遴选范围 |
第六条 参加遴选的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科学技术创新性突出:理论、技术、方法难度较大,解决了地质工作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在理论、技术、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地质工作进行再认识、改造或装备提升;总体理论、技术水平或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
(二)找矿效果显著:依靠理念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在矿床规模、实际成果或市场需求程度等方面取得重大找矿成果;在科技找矿、节约集约或绿 开发等方面取得宝贵经验,或探索出行之有效的促进找矿工作的运行机制; |
(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地质科技或地质找矿项目经过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较大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较大贡献; |
(四) 动地质科技进步作用 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是在规定年度期限内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成果。 |
第八条 “地质科技重要进展”授予下列各类科技项目: |
(一)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能促进地质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经 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
(二)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普及等地质科技基础性工作和解决资源、环境、灾害等问题的社会公益性地质科技事业方面取得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
(三)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高质量实现地质技术保障取得显著效益,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
第九条 地质找矿重大成果”授予下列各类找矿项目: |
(一)在实施基础地质调查、油气资源调查、矿产远景调查、地质科技攻关、油气资源勘查、重要固体矿产勘查、老矿山找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项目中,完成普查以上勘查评价并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达大型及以上矿床规模的; |
(二)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确定列入的重点矿种为石油、天然气、煤、铀、煤成气(包括页岩气)、铁、铜、铝、铅、锌、锰、钒、镍、钴、钨、锡、钼、锑、铂族、金、银、铍、锂、稀土、晶质石墨、菱镁矿、萤石、硼、磷、地下水、地热水等矿种。 |
第十条 申请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
(二)在关键技术、成果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 |
(三)在成果转化和 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 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遴选的候选单位。 |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的遴选结果数量为:“地质科技重要进展”10项,“地质找矿重大成果”10项。 |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的人数和单位数约定:单项申请人数不超过15人,参与单位不超过10个。特殊 况下的超额,须经中国地质学会确认。 |
第三章 遴选机构 |
第十四条 中国地质学会负责组建遴选专家库。 |
第十五条 遴选专家库成员由地质学各领域院士、专家,中国地质学会理事和各分支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等组成。 |
第十六条 遴选设立由专家库成员组成的初审、审定专家委员会,分别设立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 |
第十七条 根据遴选工作需要,遴选专家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遴选组,对相关专业、组别的 荐项目进行初审。各专业遴选组组长由中国地质学会指定。 |
第十八条 遴选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遴选会议的,由中国地质学会选定其他专家库成员出席。到场专家须达到遴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2/3。 |
第十九条 遴选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参与的项目,必须向中国地质学会事前说 ,未履行说 义务的项目自行丧失参评资格。 |
第二十条 遴选专家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内容以及遴选 况严格保守秘密。 |
第四章 荐办法 |
第二十一条 遴选由下列渠道 荐候选项目: |
(一)中国地质学会各分支机构; |
(二)全国各省级地质学会; |
(三)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单位; |
(四)5名或5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 荐。 |
荐单位、 荐人应按照当年度中国地质学会遴选通知要求的时间期限内 荐候选项目材料。 |
第二十二条 遴选实行限额 荐制度:每一 荐单位每年度分别 荐科技重要进展类项目不超过5项、找矿重大成果类项目不超过5项。 |
第二十三条 荐单位或 荐专家应当负责监督、审查完成单位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申报、评价材料。 |
申报表附件主要是: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 书或储量验收报告、评估报告、论文,评价材料以及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等材料。 |
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份数由中国地质学会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填写申报表,其余参与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由 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提出 荐意见。 |
第二十五条 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遴选可能影响遴选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 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 材料。 |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 荐单位不得 荐参加遴选。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在未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 荐。 |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定未通过遴选的候选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 荐。 |
第五章 形式审查 |
第二十八条 遴选候选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由中国地质学会负责。 |
第二十九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二) 荐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完成年限; |
(三)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列名和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四) 荐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五)项目的工作报告、验收报告和技术报告、技术评价 、效益 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
(六)是否符合当年度遴选通知中所作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条 经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 荐材料,可作为不予受理处理。需补充材料的,由中国地质学会通知其完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不予受理处理。对形式审查合格或经完成单位补正通过的 荐材料,由中国地质学会提交遴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后续的遴选程序。 |
第六章 初审工作 |
第三十一条 遴选的初审会议由中国地质学会组织进行,由初审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 |
根据需要,初审专家委员会可划分为专业遴选组,负责相应组别各专业申报项目的遴选工作。遴选组可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向初审专家委员会提出投票表决项目排序名单及意见。 |
第三十二条 初审专家委员会委员除对本组所承担的候选项目进行遴选外,还应对参加当年遴选工作的其它所有(或本组)的候选项目,在阅读申报书的基础上,进行总体遴选。 |
第三十三条 候选项目由初审专家委员会到会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初审,并以得票多少排序。 |
按照得票多少,初审出不超过12个“地质科技重要进展”组项目、不超过12个“地质找矿重大成果”组项目。 |
如出现超过12个项目得票数相同的 况,讨论后进行下一轮投票,直至出现不超过12个项目为止。 |
第三十四条 中国地质学会对初审结果进行汇总,作为审定会议正式遴选的基础性材料。未通过初审项目申报材料,也将作为备查资料提交审定会议参考及查阅。 |
第七章 审定工作 |
第三十五条 遴选的审定会议由由中国地质学会组织进行,审定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 |
会议的内容和程序:听取报告初审结果;分组审阅初审通过项目材料,或查阅全部申报项目材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遴选出年度“地质科技重要进展”和“地质找矿重大成果”。 |
第三十六条 审定专家委员会一般分为地质科技重要进展、地质找矿重大成果两个组别分别进行遴选。 |
遴选组可在翻阅审查项目材料、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向审定专家委员会提出投票表决项目排序名单及意见。 |
第三十七条 遴选的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
(一)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遴选结果。 |
(二)应当有2/3以上多数审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
(三)审定通过的项目依据得票多数原则确定。 |
第三十八条 中国地质学会对审定结果进行汇总,作为《中国地质科技新进展和地质找矿新成果年度资料汇编》的基础性材料。 |
第八章 异议处理 |
第三十九条 中国地质学会通过学会网站公示审定会议遴选出的获奖项目名称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遴选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中国地质学会进行举报和投诉。 |
第四十一条 遴选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请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遴选结果之日起的5日内向学会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
第四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 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 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
第四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地质学会、 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
第四十四条 中国地质学会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异议核实 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 荐单位。 |
第九章 遴选结果 |
第四十五条 中国地质学会根据遴选会议结果,以及异议处理 况,作出年度“地质科技重要进展”和“地质找矿重大成果”通过遴选的项目决定。 |
第四十六条 中国地质学会选择适当的方式,对通过遴选的项目颁发 书。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经中国地质学会第四十届理事会第四十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地质学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