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学会野外青年地质贡献奖(金罗盘奖)评选条例 | | 来源 : 中国地质学会 | 发布日期 : 2022-05-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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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鼓励野外一线青年地质工作者热爱地质事业,坚持求真务实、尊重客观规律,引导野外一线青年地质工作者恪守科学精神、注重工作实效,激发野外一线青年地质工作者奋发进取、勇创一流,促进更多野外优秀青年地质人才脱颖而出,特设立“中国地质学会野外青年地质贡献奖——金罗盘奖”(以下简称“金罗盘奖”)。 |
第二条 “金罗盘奖”由中国地质学会、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人事司共同发起设立,由中国地质学会主办。 |
第三条 “金罗盘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100人。 |
第四条 “金罗盘奖”在发起单位和主办单位的共同指导和支持下,由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处、青年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奖相关日常工作。 |
第二章 候选人 |
第五条 候选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渠道申报、荐,且只接受地勘行业生产型单位候选人的申报。 |
第六条 基本条件 |
热爱祖国、热爱地质事业,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学风正派,在野外一线(包括陆域和海洋)从事地质工作五年(含)以上、年龄45周岁(含)以下,且作为候选人申报时仍在野外一线工作的,为地质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青年地质工作者。 |
第七条 评选条件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荐为“金罗盘奖”候选人: |
1.从事野外地质工作(包括基础地质、地质找矿、矿山地质、能源地质、地质勘查技术、水工环地质、地质工程等),完成相关地质成果报告,并经鉴定获全行业、省部级或厅局级有关奖励者; |
2.在野外地质工作中有新发现、新认识并获得相关技术专利者; |
3.出完成地质调查、勘查任务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者; |
4.从事地质样品测试工作,获得重要测试数据并在应用中取得重要发现或获得相关技术专利者; |
5.刻苦钻研,矢志于勤,被广泛认可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的行家里手;或熟悉掌握地质勘查相关技能和知识,并起到传帮带作用的业务能手; |
6.通过野外地质工作对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提出建议,被省部级主管单位(或以上)采纳或具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者。 |
第三章 申报荐 |
第八条 候选人可通过以下渠道申报荐: |
1.各常务理事单位初评后荐; |
2.各省级地质学会初评后荐; |
3.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分会)初评后荐。 |
每届评选中,各常务理事单位荐名额不超过3人;各省级地质学会荐名额不超过3人;各分支机构(不含青年工作委员会)荐名额不超过1人、青年工作委员会荐名额不超过10人。 |
各荐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初评顺序荐上报中国地质学会。 |
第九条 荐候选人时,应逐项填写《中国地质学会野外青年地质贡献奖——金罗盘奖荐书》,并按规定提供完备的候选人主要成果、获奖等附件材料。材料应符合事实并须经候选人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及本人签字认可。 |
第十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保密问题需删除有关涉密内容并经本人单位保密办出示同意参加评审。 |
第十一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争议、投诉等,后果由候选人承担。 |
第四章 评 审 |
第十二条 中国地质学会按照奖励条例对荐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定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荐单位调查符合规定的候选人成为有效候选人。 |
第十三条 为了保本奖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便于操作,对有效候选人的评审工作,按专业领域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地质学会咨询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专家库的相关领域院士、专家组成。 |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参加投票的评委不得少于全体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方为有效。 |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有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 |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候选人员将进行网上公示, 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荐单位调查符合规定的通过评审候选人员成为获奖者。 |
第十七条 荐和评审中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候选人候选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五章 授 奖 |
第十八条 中国地质学会对获奖者授予书、奖金,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全行业。奖金用中国地质学会地质科技发展基金的利息支付。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对取得获奖资格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等现象的,中国地质学会将撤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金、奖章和书,并通报所在单位和全行业。 |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地质学会。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