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 | | 来源 : 中国地质学会 | 发布日期 : 2022-05-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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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4日 |
总则 |
第一条 为纪念我国著名的地质学家、我国地质事业的开拓者和奠基者黄汲清先生,传承和弘扬他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激励广大青年地质科技工作者献身地质事业,为地质科技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特设立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 |
第二条 按照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章程的宗旨,制定本条例,奖励在地质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科学成就或在地质勘查、地质教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 |
第三条 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共分三个奖项:青年野外地质工作者奖、青年地质科技研究者奖、青年地质教师奖。 |
第四条 本奖项只授予符合评奖条件的中国地质学会会员。 |
评奖条件 |
第五条 凡是长期从事地质工作,热爱祖国、热爱地质事业,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和职业道,作风正派,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 |
第六条 申报条件 |
符合以下各奖项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各奖项。 |
1.黄汲清青年野外地质工作者奖 |
(1)长期从事野外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包括矿山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勘查技术等)并具有突出贡献,或出完成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任务,并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
(2)通过野外地质工作,总结提出地质新理论,或取得重要新认识,并具有重要影响者; |
(3)通过野外地质工作,对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提出重要建议,并经实践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者。 |
2.黄汲清青年地质科技研究者奖 |
(1)具有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在地质科学的某学科、某领域有重要的创见或发现,为丰富、发展和提高其学科或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者; |
(2)通过科学研究,对地质调查、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提出重要建议意见,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者; |
(3)在地质实验测试工作中,有新发创造;或在改造、研制仪器设备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提出某种新的技术、方法和理论,已被实践验者。 |
3.黄汲清青年地质教师奖 |
(1)长期从事地质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学生满意程度高,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高尚,成绩突出者; |
(2)积极参加地质科学研究,掌握学科前沿与发展趋势,能及时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充实和编写具有创新见解、高水平的教材,准确传授地质科学理论与方法并指导野外实践;或在专业学科教学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重大教学奖或优秀教材奖。 |
奖励名额 |
第七条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黄汲清青年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授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黄汲清青年地质科技研究者奖授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黄汲清青年地质教师奖授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总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各奖项名额可酌调整。 |
评奖程序 |
第八条 荐 |
通过下列渠道之一荐候选人: |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组织初评后荐; |
2.中国地质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组织初评后荐; |
3.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单位组织初评后荐; |
4.三名及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直接荐; |
5.有关国际学术团体荐。 |
第九条 评审 |
1.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奖励条例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定; |
2.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候选人名额控制在15名以内;通过初评候选人员将在中国地质学会网站和候选人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
3.基金管理委员会对通过的初评人员进行终评。 |
初评和终评,均必须有2/3法定评审人到会,获得到会人数的2/3票及以上者即可入选。 |
第十条 颁奖 |
对获奖者授予书、奖章和奖金,并通过中国地质学会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向获奖者单位和社会公告。 |
附则 |
第十一条 本奖候选人所报业绩须以候选人为主要贡献者并以在国内工作中取得的业绩为主(包括中外合作项目)。 |
第十二条 已获我国其他奖项者,仍可作为本奖候选人。 |
第十三条 为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本奖强调获奖者须才兼备。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撤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金、奖章和书,并通报所在单位和全行业。 |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黄汲清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黄汲清基金管理委员会。 |